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476號原 告 永盛塑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71,190 元,應繳裁判費66,1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5,14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志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宜正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