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487號原 告 永盛塑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彩吉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84,70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9,7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8,71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