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6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611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寰宇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寰宇世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20,000 元,應繳裁判費12,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08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黃惠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何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