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6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611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寰宇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寰宇世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20,000 元,應繳裁判費12,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08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