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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73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陳玉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739號

原告
翰昇圖書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志龍即和信翔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1,999 元,應繳裁判費2,9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9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玉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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