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7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759號原 告 丙○○ 乙○○ 被 告 利吉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利吉威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3,764 元,應繳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2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惠玲 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何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