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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763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黃惠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763號

原告
維也納DC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河堤之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河堤之光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71,315 元,應繳裁判費2,9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98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惠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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