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勞小調字第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勞小調字第15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仲亞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 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設在台北市○○區○○路三段150號6 樓之1 ,有起訴狀可參,核與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該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所載相符 (法定代理人應為林充,誤載為黃乙○○), 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