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字第7954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世芳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小字第7954 號 原 告 世芳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25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6 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