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字第7954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
    王俊隆

  • 當事人
    世芳建設有限公司丙○○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小字第7954 號 原   告 世芳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25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6 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林宜正

判決實戰
574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字第79…」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