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建簡字第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建簡字第23號
- 原告
- 三才旭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邱銘峯律師
- 被告
- 明鴻木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陳明下列事項,逾期不為陳報,本院於言詞辯論期日無得審酌為判決基礎。
應陳報之事項:
一、具狀陳明被告就其主張抵銷之工程款,其數額、證據方法。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建簡字第2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陳明下列事項,逾期不為陳報,本院於言詞辯論期日無得審酌為判決基礎。
應陳報之事項:
一、具狀陳明被告就其主張抵銷之工程款,其數額、證據方法。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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