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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建簡字第2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建簡字第23號

原告
三才旭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邱銘峯律師
被告
明鴻木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陳明下列事項,逾期不為陳報,本院於言詞辯論期日無得審酌為判決基礎。

  應陳報之事項:

一、具狀陳明被告就其主張抵銷之工程款,其數額、證據方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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