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聲字第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聲字第2號
- 聲請人
- 久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錫儒
- 相對人
- 合建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以94年度雄簡字第4595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180 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