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164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周憶慶
- 被告
- 騏榮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164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17日下午3 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2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陸仟捌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叁紙、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貳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