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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193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陳嘉惠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泳達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榮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18號
18號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1930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3 日上午11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應收帳款明細表及出貨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陳嘉惠

  書 記 官 彭帥雄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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