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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268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陳玉聰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陳宜嫻即富蓮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王道裔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268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6 月28日下午2 時3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2法 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亦不為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2681號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 (民國) │ (新台幣) │ (民國) │ │ │ │├──┼──────┼─────┼──────┼─────┼─────┼──────┤│001 │94年10月22日│282,000元 │94年10月24日│ AC0000000│陳宜嫻即富│陽信銀行左營││ │ │ │起至清償日止│ │蓮企業社 │分行 │├──┼──────┼─────┼──────┼─────┼─────┼──────┤│002 │94年11月25日│168,000元 │94年11月25日│ AC0000000│陳宜嫻即富│陽信銀行左營││ │ │ │起至清償日止│ │蓮企業社 │分行 │└──┴──────┴─────┴──────┴─────┴─────┴──────┘

  法   官 陳玉聰

  書 記 官 彭帥雄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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