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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320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朱盈吉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毅嘉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3208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5 月30日上午10時5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零捌萬貳仟伍佰柒拾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6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3208號│├──┬───────┬────────┬──────────┬────────┬────────────┤│編號│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民國) │ 票 據 號 碼│ 付 款 人 │├──┼───────┼────────┼──────────┼────────┼────────────┤│001 │94年6 月18日 │1,043,210元 │ 94年6月20日 │ DL0000000 │臺灣土地銀行建國分行 ││ │ │ │ │ │ │├──┼───────┼────────┼──────────┼────────┼────────────┤│002 │94年6 月28日 │1,234,210元 │ 94年6月28日 │ DL0000000 │臺灣土地銀行建國分行 ││ │ │ │ │ │ │├──┼───────┼────────┼──────────┼────────┼────────────┤│003 │94年7 月12日 │614,000元 │ 94年7月12日 │ DL0000000 │臺灣土地銀行建國分行 ││ │ │ │ │ │ │├──┼───────┼────────┼──────────┼────────┼────────────┤│004 │94年7 月22日 │792,400元 │ 94年7月22日 │ DL0000000 │臺灣土地銀行建國分行 ││ │ │ │ │ │ │├──┼───────┼────────┼──────────┼────────┼────────────┤│005 │94年7 月28日 │1,084,200元 │ 94年7月28日 │ DL0000000 │臺灣土地銀行建國分行 ││ │ │ │ │ │ │├──┼───────┼────────┼──────────┼────────┼────────────┤│006 │94年8 月5 日 │1,314,550元 │ 94年8月5日 │ DL0000000 │臺灣土地銀行建國分行 ││ │ │ │ │ │ │└──┴───────┴────────┴──────────┴────────┴────────────┘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郭育秀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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