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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363 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周宛瑩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金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騏榮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363 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3 月27日下午3 時5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萬柒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363 號│├──┬──────┬──────┬──────┬─────┬─────┬──────┤│編號│ 發 票 日 │ 提 示 日 │票 面 金 額 │ 票據號碼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 (民 國) │ (民 國) │ (新 台 幣) │ │ │ │├──┼──────┼──────┼──────┼─────┼─────┼──────┤│001 │94年12月16日│94年12月19日│1,107,000元 │AU0000000 │騏榮旅行社│臺灣中小企業││ │ │ │ │ │有限公司 │銀行九如分行│└──┴──────┴──────┴──────┴─────┴─────┴──────┘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鄧思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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