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364 號
宣示判決筆錄
- 原告
- 乙○○
- 被告
- 騏榮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2樓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364 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3 月7 日下午3 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影本、退票理由書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斟酌,本院依調查前開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從而,原告按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號碼、付款銀行│ 票面金額 │發票日/ 退票│當事人請求之利息起│ │ │ │日 │算日及利率 │ ├─────────┼──────┼──────┼─────────┤ │AC0000000 │新臺幣貳拾萬│民國九十四年│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 │陽信銀行 │肆仟元 │十二月九日/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左營分行 │ │民國九十四年│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 │ │十二月二十日│之六計算之利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