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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5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
    黃惠玲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越力特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永盛光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5571號原   告 越力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永盛光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4 月1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6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高雄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紙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惠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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