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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605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邱泰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吳豐賓即合家美企業社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605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8 月31日上午11時1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連帶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合約書、連帶保證書、本票及帳款還款明細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邱泰錄

  書記官 吳智媚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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