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626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邱泰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亮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6268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0月24日上午11時4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應屬真實,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4年度雄簡字第6268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提示日暨起息│ 票據號碼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民國) │ (新台幣) │日(民國) │ │ │ │├──────┼─────┼──────┼─────┼─────┼──────┤│95年04月05日│236,500元 │95年04月06日│AG0000000 │亮奕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 │ │ │ │司 │北高雄分行 │└──────┴─────┴──────┴─────┴─────┴──────┘

  法 官 邱泰錄

  書記官 吳智媚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