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742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弘富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742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1月23日上午9 時3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2法 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7422號 │├──┬───────┬────────┬─────────┬───────┬─────────────┤│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付 款 人 ││ │ (民國) │ (新台幣) │(民國) │ │ │├──┼───────┼────────┼─────────┼───────┼─────────────┤│001 │94年07月15日 │378,000元 │ 94年07月15日 │ NC0000000 │華南商業銀行新興分行大順辦││ │ │ │ │ │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