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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753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劉惠娟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
甲○○即百豐工程行
被告
全磊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之2
法定代理人
乙○○

            之2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753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1月21日下午4 時0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陸仟參佰玖拾柒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之支票,惟屆期提示未獲兌現,致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法   官  劉惠娟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號碼、付款銀行│ 票面金額   │發票日 / 退 │當事人請求之利息起│
│                  │            │票日        │算日及利率        │
├─────────┼──────┼──────┼─────────┤
│AH0000000         │新臺幣壹拾玖│民國94年7 月│無                │
│大眾商業銀行營業部│萬壹仟零肆拾│18 日       │                  │
│                  │玖元        │            │                  │
├─────────┼──────┼──────┼─────────┤
│AH0000000         │新臺幣貳拾參│民國94年7 月│無                │
│大眾商業銀行營業部│萬伍仟參佰肆│18 日       │                  │
│                  │拾捌元      │/ 民國94年7 │                  │
│                  │            │月19日      │                  │
├─────────┼──────┼──────┼─────────┤
│AH0000000         │新臺幣參拾萬│民國94年7 月│無                │
│大眾商業銀行營業部│元          │18 日       │                  │
├─────────┼──────┼──────┼─────────┤
│AH0000000         │新臺幣陸拾萬│民國94年8 月│無                │
│大眾商業銀行營業部│元          │18 日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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