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7532號
宣示判決筆錄
- 原告
- 甲○○即百豐工程行
- 被告
- 全磊營造有限公司
- 被告
- 之2
- 法定代理人
- 乙○○
之2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753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1月21日下午4 時0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陸仟參佰玖拾柒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之支票,惟屆期提示未獲兌現,致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號碼、付款銀行│ 票面金額 │發票日 / 退 │當事人請求之利息起│ │ │ │票日 │算日及利率 │ ├─────────┼──────┼──────┼─────────┤ │AH0000000 │新臺幣壹拾玖│民國94年7 月│無 │ │大眾商業銀行營業部│萬壹仟零肆拾│18 日 │ │ │ │玖元 │ │ │ ├─────────┼──────┼──────┼─────────┤ │AH0000000 │新臺幣貳拾參│民國94年7 月│無 │ │大眾商業銀行營業部│萬伍仟參佰肆│18 日 │ │ │ │拾捌元 │/ 民國94年7 │ │ │ │ │月19日 │ │ ├─────────┼──────┼──────┼─────────┤ │AH0000000 │新臺幣參拾萬│民國94年7 月│無 │ │大眾商業銀行營業部│元 │18 日 │ │ ├─────────┼──────┼──────┼─────────┤ │AH0000000 │新臺幣陸拾萬│民國94年8 月│無 │ │大眾商業銀行營業部│元 │18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