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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813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楊國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尚哼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813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下午4 時3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玖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三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連帶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客戶交易明細查詢表及放款基準利率歷次調整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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