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8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藍家慶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凱盛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富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8503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凱盛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富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盛金屬企業有銀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9 月1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9 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戴顯澄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8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