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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103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王俊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039號

原告
乙○○
被告
晟信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晟信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及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法 官 王俊隆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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