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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10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蘇鳴東

  • 當事人
    國家音樂廳大廈管理委員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091號原   告 國家音樂廳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1,053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4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鳴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宋漢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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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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