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13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蔣志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32號

原告
明冠造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宗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92,13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8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書記官 鄧思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1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