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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
    黃惠玲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當事人
    越力特科技有限公司永盛光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291號原   告 越力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永盛光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2,550 元,應繳裁判費3,6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6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惠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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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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