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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78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黃惠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78號

原告
壬○○
原告
B○○
原告
A○○
原告
己○○
原告
辛○○
原告
癸○○
原告
丙○○
原告
天○○
原告
玄○○
原告
原告
黃○○
原告
宇○○
原告
寅○○
原告
C○○
原告
未○○
原告
酉○○
原告
申○○
原告
丁○○
原告
戊○○
原告
丑○○
原告
辰○○
原告
原告
卯○○
原告
甲○○
原告
子○○
原告
地○○
原告
戌○○
原告
午○○
原告
宙○○
原告
亥○○
原告
巳○○
原告
庚○○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和風律師
被告
杏福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60號
之3號
之3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4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惠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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