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83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蘇雅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839號

原告
冠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磊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新臺幣(

下同)23,562元(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2,37 2,612元,應繳裁

判費24,5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

23,562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雅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家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8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