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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946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946號
原   告
榮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4,900 元,應徵第1審 裁判費4,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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