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保險小字第81號
宣示判決筆錄
- 原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真達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保險小字第8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4 月17日下午2 時3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林宜正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汽車行照、汽車駕照、估價單、統一發票、車損照片、車禍事故報案三聯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