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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勞簡字第26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劉惠娟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
乙○○
原告
丁○○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被告
振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勞簡字第26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 日下午2 時2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勞工保險人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存款存摺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法   官  劉惠娟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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