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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勞簡移調字第8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藍家慶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告兼代理人丁○○

原告
乙○○
原告
丙○○
原告
戊○○
被告
豐和利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家祥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勞簡移調字第8號給付薪資等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上午10時4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藍家慶
書記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原告兼代理人 丁○○ 到被告代理人黃家洋 到調解委員曾秀雄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兩造各陳述爭點。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勞簡移調字第8號給付薪資等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上午10時4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朗讀案由:原告兼代理人 丁○○ 到被告代理人黃家洋 到調解委員曾秀雄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兩造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 曾秀雄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丁○○新臺幣(下同)參萬零壹佰玖拾參元整。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前給付壹萬伍仟壹佰伍拾參元、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五日前給付柒仟伍佰貳拾元、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前給付柒仟伍佰貳拾元。

二、被告願給付原告乙○○新臺幣(下同)新臺幣參萬伍仟參佰陸拾陸元整。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前給付壹萬肆仟肆佰陸拾元、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五日前給付壹萬零肆佰伍拾參元、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前給付壹萬零肆佰伍拾參元。

三、被告願給付原告丙○○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參佰柒拾陸元整。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前給付貳萬捌仟柒佰參拾陸元、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五日前給付捌仟參佰貳拾元、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前給付捌仟參佰貳拾元。

四、被告願給付原告戊○○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玖佰陸拾陸元整。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前給付壹萬貳仟玖佰貳拾陸元、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五日前給付柒仟伍佰貳拾元、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前給付柒仟伍佰貳拾元。

五、以上為各金額原告同意被告為分期給付至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六、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七、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藍家慶

  書記官 戴顯澄

法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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