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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字第3803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周宛瑩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劉世華原名劉世松

            10樓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字第3803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8 月21日下午3 時5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參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小額信用貸款申請書、小額信用貸款契約、交易明細查詢表及放款歷史交易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3803號│├──┬────────┬────────────┬─────────────────┤│編號│金 額(新台幣)│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起迄日(民國)│ 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陸仟玖佰陸拾玖元│95年03月12日起│ 14.25﹪│95年04月1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者,按前開利率百分│├──┼────────┼───────┼────┼───────┤十,逾期超過六個月││002 │捌萬壹仟參佰玖拾│95年03月10日起│ 13﹪ │95年04月10日起│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壹元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謝宗霖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字第3803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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