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字第512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王俊隆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
太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被告
甲○○

            之1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字第512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8 月31日下午2 時4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林宜正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切結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法   官  王俊隆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