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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字第799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邱泰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小字第7996號

上訴人
漢春裝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春裝潢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邱泰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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