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字第82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小字第8245號
- 原告
- 廣盛電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大買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因解除契約,故請求被告返還所受領之價金及支票。而依兩造所簽訂之「台灣裝潢網策略聯盟合作契約書」第8 點約定:因本同意書引起之糾紛,... ,如有訴訟之必要,雙方同意以台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契約書附卷可參,是而,兩造因該廣告事宜所生之糾紛,已合意定有第一審管轄法院,且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路20號14樓之1 ,是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