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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調字第1051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小調字第1051號

聲請人
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顓麗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縣仁德鄉,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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