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調字第10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小調字第1051號
- 聲請人
- 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顓麗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縣仁德鄉,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