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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調字第97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王俊隆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互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同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代理人 許翠雯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調字第976號給付工程款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下午3 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二調解爭議:

朗讀案由: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乙○○ 到相 對 人 代 理 人 許翠雯 到調 解 委  員  許福全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兩造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相對人代理人請求以新臺幣參萬陸仟元作為調解方案,並請求對造不要計息。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同意對造的調解方案,但請求對造於95年12月1 日前給付作為調解方案。

相對人代理人同意對造的調解方案。

調解委員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報知法官。調解委員:許福全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95年12月1 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陸仟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王俊隆

  書記官 林宜正

法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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