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建簡字第1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漢特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原鉦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建簡字第1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3 月28日上午9 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2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伊承攬被告地號為高雄縣仁武鄉○○段0927地號之窪地測量工作,伊已依約於民國94年5 月25日完成測量,並將測量報告交予被告,惟被告至今尚積欠伊工程款新臺幣149,100 元未為給付,爰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情,業據其提出報價單、成果簽收單、估驗單及備忘錄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