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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建簡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
    朱盈吉

  • 當事人
    三才旭建材有限公司明鴻木器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建簡字第23號原   告 三才旭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邱銘峯律師 被   告 明鴻木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陳明下列事項,逾期不為陳報,本院於言詞辯論期日無得審酌為判決基礎。 應陳報之事項: 一、具狀陳明被告就其主張抵銷之工程款,其數額、證據方法。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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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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