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建簡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建簡字第23號原 告 三才旭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邱銘峯律師 被 告 明鴻木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陳明下列事項,逾期不為陳報,本院於言詞辯論期日無得審酌為判決基礎。 應陳報之事項: 一、具狀陳明被告就其主張抵銷之工程款,其數額、證據方法。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