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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10092 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劉惠娟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港都春天廣告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被告
被告
甲○○
至5樓
至5樓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10092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2 月8 日下午2 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一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法   官  劉惠娟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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