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1009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台灣基錄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蘇秋鳳
- 被告
- 芮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10096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2 月26日下午2 時51分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陸仟玖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陸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商品出貨單、芮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單、統一發票及台灣基錄有限公司95年8 月應收明細請款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