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10307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九昌和記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10307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3 月1 日上午10時53分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三法庭
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零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10307 號 │├──┬───────┬────────┬────────────┬────────┬────────┤│編號│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民國) │ 票 據 號 碼│付 款 人 │├──┼───────┼────────┼────────────┼────────┼────────┤│001 │九十五年九月二│壹佰萬零壹佰貳拾│九十五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 AC0000000 │陽信銀行大順分行││ │日 │伍元 │日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