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1030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藍家慶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九昌和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10307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3 月1 日上午10時53分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三法庭

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零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10307 號 │├──┬───────┬────────┬────────────┬────────┬────────┤│編號│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民國) │ 票 據 號 碼│付 款 人 │├──┼───────┼────────┼────────────┼────────┼────────┤│001 │九十五年九月二│壹佰萬零壹佰貳拾│九十五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 AC0000000 │陽信銀行大順分行││ │日 │伍元 │日止 │ │ │└──┴───────┴────────┴────────────┴────────┴────────┘

  法   官 藍家慶

  書 記 官 戴顯澄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