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10340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陳杰勝即三吉洗衣店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10340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 月29日下午4 時9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柒仟伍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連帶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放款單筆貸放攤還收息記錄查詢單及利率變動表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應屬真實,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