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11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1107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彰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賓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樓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5年7 月24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00,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
費新台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