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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110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蘇鳴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1107號

上訴人
被告
彰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被告
賓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樓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5年7 月24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00,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

費新台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鳴東

               書記官   宋漢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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