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1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1253號原 告 璋明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林育如即潔美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