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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161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161號

原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鄧順來
被告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旗山液化煤氣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乙○○
至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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