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164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陳玉聰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憶慶
被告
騏榮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164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17日下午3 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2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陸仟捌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叁紙、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貳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法   官 陳玉聰

  書 記 官 彭帥雄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