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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173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黃惠玲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尚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巷48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榮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1733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6 月8 日下午4 時2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參拾壹萬零伍佰陸拾陸元,及如

  法   官  黃惠玲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附表:
┌─────────┬──────┬──────┬─────────┐
│支票號碼、付款銀行│ 票面金額   │發票日 / 退 │當事人請求之利息起│
│                  │            │票日        │算日及利率        │
├─────────┼──────┼──────┼─────────┤
│CC0000000  │新臺幣捌拾參│民國九十四年│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
│華南商業銀行      │萬貳仟零參拾│十一月三十日│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高雄分行          │陸元        │/ 民國九十四│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                  │            │年十一月三十│之六計算之利息。  │
│                  │            │日          │                  │
├─────────┼──────┼──────┼─────────┤
│CC0000000  │新臺幣參萬肆│民國九十四年│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
│華南商業銀行      │仟柒佰柒拾參│十一月三十日│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高雄分行          │元          │/ 民國九十四│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                  │            │年十一月三十│之六計算之利息。  │
│                  │            │日          │                  │
├─────────┼──────┼──────┼─────────┤
│BXA0000000 │新臺幣壹佰捌│民國九十四年│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
│臺灣土地銀行      │拾玖萬壹仟壹│十一月三十日│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新興分行          │佰貳拾參元  │/ 民國九十四│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                  │            │年十一月三十│之六計算之利息。  │
│                  │            │日          │                  │
├─────────┼──────┼──────┼─────────┤
│BXA0000000 │新臺幣捌拾玖│民國九十四年│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
│臺灣土地銀行      │萬捌仟伍佰元│十一月三十日│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新興分行          │            │/ 民國九十四│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                  │            │年十一月三十│之六計算之利息。  │
│                  │            │日          │                  │
├─────────┼──────┼──────┼─────────┤
│CC0000000  │新臺幣柒拾貳│民國九十四年│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
│華南商業銀行      │萬參仟肆佰零│十二月三十一│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高雄分行          │貳元        │日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
│                  │            │/ 民國九十五│計算之利息。      │
│                  │            │年一月二日  │                  │
├─────────┼──────┼──────┼─────────┤
│CC0000000  │新臺幣參萬肆│民國九十五年│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
│華南商業銀行      │仟柒佰柒拾貳│一月三十一日│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高雄分行          │元          │/ 民國九十五│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
│                  │            │年二月三日  │計算之利息。      │
├─────────┼──────┼──────┼─────────┤
│PB0000000  │新臺幣壹佰萬│民國九十五年│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
│泛亞商業銀行      │元          │二月十日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高雄分行          │            │/ 民國九十五│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
│                  │            │年二月十日  │計算之利息。      │
├─────────┼──────┼──────┼─────────┤
│BB0000000  │新臺幣柒萬陸│民國九十五年│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
│寶華商業銀行      │仟參佰玖拾陸│二月二十二日│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高雄分行          │元          │/ 民國九十五│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                  │            │年二月二十二│之六計算之利息。  │
│                  │            │日          │                  │
├─────────┼──────┼──────┼─────────┤
│PB0000000  │新臺幣壹佰萬│民國九十五年│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
│泛亞商業銀行      │元          │二月二十二日│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高雄分行          │            │/ 民國九十五│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                  │            │年二月二十二│之六計算之利息。  │
│                  │            │日          │                  │
├─────────┼──────┼──────┼─────────┤
│CC0000000  │新臺幣肆拾萬│民國九十五年│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
│華南商業銀行      │玖仟柒佰捌拾│二月二十六日│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高雄分行          │貳元        │/ 民國九十五│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                  │            │年二月二十七│之六計算之利息。  │
│                  │            │日          │                  │
├─────────┼──────┼──────┼─────────┤
│CC0000000  │新臺幣肆拾萬│民國九十五年│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
│華南商業銀行      │玖仟柒佰捌拾│二月二十六日│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高雄分行          │貳元        │/ 民國九十五│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                  │            │年二月二十七│之六計算之利息。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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